李楚翔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业主胜诉开发商
来源:李楚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6
浏览量:862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认购书》(编号:10XX82),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的广州市荔湾区 路XX号XX大厦项目中第3层042号商铺(建筑面积7.5128平方米);总价款244788元,2011年11月30日支付10%即24479元(含定金),2011年12月4日支付70%即175521元,2012年1月30日支付20%即44788元;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之日起7日内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自行终止。认购书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244788元和相关手续费用9924元(含律师费、印花税、房屋登记费、交易管理费、契税)。原、被告至今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原告请求: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签订了《认购书》,由原告购买广州市荔湾区 路XX号XX大厦项目中的第3层042号商铺。2012年2月,原告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完税等义务,被告却没有履行相应合同义务,一直没有办理产权证。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请求:1、解除认购合同并退还购房款244788元和相关手续费用9924元;2、被告支付购房款和手续费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15%计算,从2012年2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情况: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XX与被告广州市XX房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书》(编号:10XX2)于2014年12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XX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购房款244788元和相关费用9924元给原告张群英。

三、被告广州市XX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5471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XX。

律师评析: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XX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该系列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履行。


以上内容由李楚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楚翔律师咨询。
李楚翔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04好评数2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楚翔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