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翔律师亲办案例
李楚翔律师协助离婚并成功争取应得遗产
来源:李楚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7
浏览量:1183

基本案情:

孙XX与被郭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4)粤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孙文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梅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楚翔、廖开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孙文X与郭梅X经人介绍于1991年结婚,婚后生育两男两女。2011年孙文X向广东省高州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州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其与郭梅X离婚。高州法院于2012年3月18日作出(2011)高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孙文X青提出离婚,郭梅X同意离婚;二、长女孙小X、次子孙移X由孙文X携带抚养,次女孙小X、长子孙移X由郭梅X携带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调解笔录》记载:双方均认可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并同意调解解除婚姻关系。

2、孙文X长期担任甘肃省景泰县太X煤矿(以下简称太X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太X煤矿成立于1990年12月10日,虽然其工商资料记载该矿是从事原煤开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东名称是甘肃省XX县草X滩镇经济联合委员会、出资额为128万元、投资比例为100%,但根据已生效的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白银中院)(2010)白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该煤矿名为集体,实为孙得X出资兴办的私营企业,而孙文X对太X煤矿只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孙文X在担任太X煤矿法定代表人期间按期领取薪酬。另孙文X因担任太X煤矿法定代表人的缘故,经手过太X煤矿的对外往来经营款项。

案件焦点:



一、孙文X对太X煤矿和广泰X工商公司是否享有财产权益。
根据太X煤矿的工商登记资料,该矿是从事原煤开采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成立于1990年12月10日,股东名称是景X县草窝X镇经济联合委员会,投资比例为100%。但是已生效的白银中院(2010)白中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草窝X镇政府是否给太X煤矿投过资及太X煤矿是否给草窝X镇政府交过承包费没有证据证明…太XX煤矿系孙得智出资兴办的私营企业…太X煤矿所有权属孙X智,孙文X只取得了太X煤矿经营权…没有处分权。”因此,孙文X对太X煤矿只有经营管理权,孙文X从煤矿领取工资的事实也证明其只享有担任法定代表人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郭梅X提出太X煤矿是由孙文X投资、煤矿的投资及收益中有其50%的份额,并进而主张孙文X名下账户的往来资金都是孙文X从煤矿获得的收益,应给其分割50%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不能成立。对广泰X工商公司,根据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孙泽X,公司股东是孙泽X、孙得X、周财、宋俊X等四人。没有证据证明孙文X对广泰农工商公司享有财产权益。郭梅X提出广泰农工商公司的地是孙文X购买的,该公司是由孙文X控制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孙文X(孙得X)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是否属于孙文X和郭梅X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孙文X(孙得X)名下银行卡中的资金情况,高州法院在审理孙文青诉郭梅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根据郭梅德的申请,对孙文X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孙文X在农业银行的账户余额为85.55元、在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余额为1935.64元、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余额为121.27元,合计为2142.46元,并调取了孙文X(孙得X)在建设银行的46张转账及存取款交易凭条,郭梅X根据景泰县法院调取的建设银行交易凭条主张孙文X名下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额为56313511.55元,并主张分割其中的50%。根据查明的事实,孙文X在担任太X煤矿法定代表人的十余年间,其名下的个人账户进出款项与煤矿的往来经营款项存在混同和交叉之处,但其对煤矿只有经营权,并无所有权,故郭梅X将孙文X名下账户中的资金进出款项全部相加后主张孙文X名下实际拥有和控制的资金额达五千多万元,证据不足,其主张不能成立。但是孙文X以其本人作为投资人准备开办得X达典当公司而最终未开办成功退回到孙得景账户中的验资款5502057.55元和孙得X从其账户中取出又存入其现任妻子胡X霞名下的800万元,这两笔款项合计为13502057.55元,应当认定为孙文X与郭梅X的夫妻共同财产。孙文X抗辩提出开办得信X典当公司投入的验资款是其借用了X煤矿账上的钱,公司不能开办后其已将该笔款退回了太平煤矿,转给胡X霞的800万元只是用其账户走了账而已,钱也是太X煤矿的,但孙文X对以上抗辩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孙文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郭梅X夫妻共同财产款项6923787.24元;二、郭梅X与孙文X共同所有的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X条山镇振兴路60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2X35号,一层建筑面积91.44平方米、二层建筑面积103.04平方米)归郭梅X所有,孙文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郭梅X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三、郭梅X于2011年3月6日购买的红色夏利N5汽车一辆归郭梅X所有;四、驳回郭梅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6550元,由郭梅X负担76965元,孙文X负担179585元。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烂熟法条是代理案件的前提,还需要善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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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楚翔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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