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楚翔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金融机构与企业借款纠纷获胜
来源:李楚翔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7
浏览量:565

关键词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违约行为 逾期未履行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8日原告陈X翔与两被告签订《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上海X大公司将中山X大公司的100%的股权及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鸦岗村X心围332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总转让价为21961万元,该款包括原告承担上海X大公司和上级公司海南X泰物业发展公司的对外债务1.0961亿元;首期于2009年4月15日前支付1500万元,60天内被告应协助原告与所有查封标的土地之债权人达成和解,解除土地查封,原告代偿还的1.0961亿元从转让总价款中扣减支付给债权人;解除土地查封之后并且中山X大公司的股权变更到原告名下之后,原告将余款分期分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同时约定被告收到首付后要将两被告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原告,中山X大公司的公章由双方共管。协议签订后,上海X大公司的上级公司海南X泰物业公司也对该协议确认。原告已给付了1500万元。两被告未能如约协助原告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也未能解除土地查封。(二)原告与上海X大公司之后又签署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继续执行《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如在《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期间标的土地被法院拍卖,则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还债所需款项之后归原告所有。上海X大公司于2011年3月20日再向原告索要一百万元,同时向原告出具《承诺函》,重申上述承诺内容。(三)由于被告的原因,双方无法完成清理债务及土地转让的合同目的。标的土地于2011年9月15日被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山中院)拍卖,成交价为4.7432亿元。按照双方的协议及上海X大公司的承诺,拍卖土地所得价款扣除还债所需款项之后归原告所有。

审理情况:

原告陈X翔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18组证据,其中,证据二、三、五、六、七、八、九、十二、十六、十七、十八共11组有原件,其他7组证据为复印件:一、上海X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二、中山X大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该公司依法存在。三、海南国X物业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拟证明该公司依法存在。四、(1995)粤法经二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诉争土地使用权归上海X大公司享有。五、《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海南国泰物业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函》。拟证明上海X大公司、中山X大公司将诉争土地使用权以承债方式转让给陈X翔。六、四份收款收据、付款委托书。拟证明上海X大公司收取陈X翔支付的1500万元。七、《补充协议》。八、《承诺函》。证据七、八,拟证明上海X大公司再次确认《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及会继续履行,若资产被拍卖,拍卖款扣减债务后余款归陈X翔所有。九、中山中院执行案有关诉讼文书。拟证明两被告确认与雅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和共管协议,促使标的土地进入司法拍卖,从而使陈X翔不能按约定取得标的土地使用权。十、《合作协议》。十一、《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十二、《共管协议》。上述三份证据,拟证明两被告与雅X公司签订协议操纵对标的土地的司法拍卖,以不正当手段为雅X公司的关联企业拍得土地创造条件。十三、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拟证明雅诚公司是中山市雅X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雅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且登记的办公地址相同,系其利益高度一致的关联企业。十四、拍卖成交确认书。拟证明土地被雅X公司拍得。十五、说明,拟证明上海X大公司要求法院整体拍卖而非按执行标的额侵害土地拍卖,故不愿意履行诉争协议。十六、证明及转账单三份。拟证明陈X翔委托案外人向上海X大公司支付115万元。十七、委托付款书、授权委托书。拟证明陈X翔是上海X大公司的股东并获得公司的合法授权,其与天英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十八、公证书。拟证明陈X翔的资金来源。

被告上海X大公司和中山X大公司向本院提交10组证据,其中证据一、二、四、五、六、七、九均有原件,证据三、八、十没有原件:一、企业登记资料。拟证明上海X大公司、中山X大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补充协议书》。拟证明陈X翔于2008720日书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仅为意向,无客观事实,且2008720日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给被告。三、《项目权益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书》、付款委托书、收款回单、《项目权益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付款委托书、网上银行客户回单、民事起诉状、调解协议等证据。拟证明如下事实:1、因陈X翔无力履行《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2009120日陈X翔代表两被告与天X公司签约,约定两被告向天英公司转让涉讼土地45%的权益,天英公司须在签约三日内向两被告支付600万元定金。2、在签约的同时,陈X翔假冒两被告的名义向天英公司出具付款委托书,骗取天英公司把应支付给两被告的600万元定金中的300万元汇给其本人,100万元汇给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弘X投资有限公司,只有200万元汇给两被告指定的上海白领X臣企业发展有限公司。3、陈X翔于2009317日持伪造的两被告公章假冒被告名义与天X公司签订《〈项目权益转让及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再次骗取天X公司向其本人汇款150万元,向其实际控制的广州弘X投资有限公司汇款50万元。4、天X公司起诉上海X大公司、中山X大公司、陈X翔,要求返还定金600万元和200万元预付款。5、在天X公司起诉后,陈X翔又于2011829日假冒两被告名义与天英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继续欺骗天X公司。四、评估报告、(2011)中中法执异字第34号执行裁定书。拟证明两被告于201083日书面请求中山中院整体拍卖涉讼土地,中山中院至迟在201012月已决定拍卖涉案土地,评估机构于2011124日出具评估值为4.7432亿元的评估报告,两被告不可能又在20113月将评估值为4.7432亿元的土地以2.1961亿元的低价转让给陈X翔,陈X翔提交的2011320日《承诺函》和2011529日《补充协议》显非两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系陈X翔伪造。五、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保证合同、公证书、证明等证据。拟证明陈X翔通过柯森华于201163日汇给段新X的100万元,是陈X翔为广东中X技有限公司(下称中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而向海南X物业公司支付的款项,并非陈X翔用于履行20081118号《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六、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拟证明天英公司向段新忠支付的200万元系陈X翔为履行案外保证合同的付款行为。七、海南国X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八、上海康达纺织印染服装(集团)公司(下称上海康达集团)的国有企业产权注销登记表、产权转让合同、批复。九、海南X物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上述证据拟证明海南X物业公司、上海X大公司系民营企业。十、(2004)粤高法民一终字第85号民事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律师代理技巧:

作为被告的律师,必须抓住重点,由于《资产及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陈X翔亦未实际履行或部分履行了协议所约定的付款义务,《承诺函》、《补充协议》亦非上海X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陈X翔关于拍卖诉争332亩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4.7432亿元扣除偿还债务1.0961亿元及应支付给两被告的转让款1亿元后,余款2.6471亿元归陈X翔所有的请求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庭审六份证据均系倒签而成,陈X翔对转让首期款的支付和三张收据的交付的前后两次陈述在时间、笔数、单次金额、币种和累计总额等方面明显不同,其关于三张收据交付的陈述在时间上与本案事实不符,结合上海X大公司与雅诚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的履行进展、上海X大公司对外订约的交易习惯等情况,本院认为,虽然六份证据上的印章系上海X大公司曾经使用的公章加盖而成,但因这六份证据在事实上存在若干有违基本常理的重大疑点且陈X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故据现有证据难以令人形成四份收据、《承诺函》和《补充协议》均系上海X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心确信。

因此胜诉并非偶然。


以上内容由李楚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楚翔律师咨询。
李楚翔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04好评数2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楚翔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0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层